主题:新乡联盟新城:买房过程中遭遇霸王条款!
- 发表于2013-05-12
更令人气愤的是,置业顾问和销售经理简称,这些条款就是霸王条款,都是公司定的,不可能更改。如果不签合同,订金不退。
合同法中订立合同双方“平等、协商、公平”的精神在这里完全得不到体现!
- 发表于2013-05-12
开发商的合同都是霸王条款,更改的可能性基本没有
- 发表于2013-05-13
我国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法规日益完善,相信这些法规能够比较充分地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,当然包括购房人的权益!
只要我们拥有足够的法律意识、必要的法律常识和维护自己权益的勇气,我们也可以成为社会法制进步的推动者!
- 发表于2013-05-13
我去手机营业厅办手续了,,每次都是格式合同,没有改一个字的可能!
我去政府服务机构办业务,俺说错半个字,表情不对,语气不好,啥也办不成。
俺去所有的大机构,办事。人都不给俺改一个合同字眼的机会!!!!
气死了。
- 发表于2013-05-13
中国的法制进步任重而道远!
但,我们总应该做点什么!
- 发表于2013-05-14
希望业主和准业主朋友们能够多多沟通交流,共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!
- 发表于2013-08-19
客观公平公正,您好!您所发的帖子“新乡联盟新城:买房过程中遭遇霸王条款!”已被设置为固顶帖,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。
主要的霸王条款:
1.公积金贷款约定到账时间较短,而办理产权登记时间很长;
2.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:买房人逾期付款需支付5%总房款的违约金,而卖房人逾期交房只需支付已交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;
3.分摊面积构成说明处空白,并拒绝提供;
4.面积差异的处理:开发商要求据实结算,逃避自己在面积出现较大差异时的违约责任,剥夺买房人的相应权利;
5.房屋质量存在瑕疵不影响办理交付手续,客观上逃避了卖房者的逾期交房违约行为;
6.合同中明确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,但开发商拒绝提供。
……
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房地产开发商,为什么还要在购房合同中设置那么多的霸王条款呢?是不自信么?还是心怀叵测?